车主分享的保险拒赔/拒付通知书上显示:
依据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》第十条(三):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、改装、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。
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,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,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。
对此,车主称,人保拒赔的原因说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。但他购买新车后就跑了一单滴滴,顺风车跑了20单,顺风车我是自驾游时拉的,只是自驾换城市拉个顺路,也没有它们说的单量多,长期从事运营。
你觉得车主的这种情况,算是更改了车辆使用性质吗。